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 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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